我們常常在新聞媒體看到誰因為配偶偷吃被抓到,就告對方跟第三者妨害家庭,好像俗稱的妨害家庭就是用來處理婚姻問題用的,但其實裡面比較可能用到的就只有「通姦罪」。
比如近期有一則案例是這樣:2020年的3月4日,高雄一名吳姓女士,婚後老公陳姓男子總是不在家,甚至對妻子對妻子說自己外遇,還害對方懷孕,而小三也在電話中說自己與陳男有婚外情,經檢方偵查,因陳男與小三都表示是氣話,僅憑電話錄音,也查無其他有力的實證,判罪嫌不足,不起訴處裡。新聞來源
根據刑法第二編第十七章-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中,包含通姦罪在內共有9條規定,其中大部分都偏向保護未成年(年滿20)孩子或婚約問題的;而當中只有通姦罪是比較跟配偶外遇有關,所以通常說要告小三或小王妨害家庭,基本上指的都是第239條的通姦罪。
然而通姦罪是屬於刑法的範疇,是要背罪與留下前科的,它的作用是處罰已婚者與外人發生通姦或相姦行為,也就是這條法律處罰的行為是性器交合,如果無法為這項「行為」提供充足的證據,是很難起訴對方的。
雖然錄音可以證明對方講過這些話,但對話內容的解釋空間太大,他們可以說是為了報復而故意說謊激怒對方,加上沒有其他證據可以加以佐證,除非他們主動向檢方認罪,否則只要沒有證據能證明他們「通姦」,就算他們在外做出任何曖昧放閃、牽手擁抱等行為,都不是屬於通姦罪的管轄範圍!
當然不是,就算沒達到刑法處罰的標準,他們的行為依然是侵犯到你的權利啊!雖然刑法只處罰特定行為,且證據門檻較高,但你的婚姻還是受到民法的「配偶權」所保障,加上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也不侷限在「通姦」的事實,他們在外的行為只要超過一般朋友交往的尺度,且達到社會無法容忍的常理,您就有機會蒐證對他們提告。
如果堅持要告通姦罪也是可以,但必須在合法的前提下持續蒐證,因為透過違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多半是無法被採用,因此難度較高,通常建議透過專業協助蒐證,或依靠律師的訴訟策略來彌補證據的不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