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時最難達成共識的往往都是監護權,做父母的當然都希望能把孩子留在身邊,自己也比較放心,但在爭監護權的時候,很容易因為一些迷思,而導致雙方無法達成共識,所以為了幫助父母打破迷思,智邦法律事務所在這裡分享幾個有關監護權常見的QA。
依目前的民法規定,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歸屬,是以「孩子的最佳利益」做為主要考量,法官在評估監護權的歸屬時,會根據孩子的意願與實際需求,以及父母的各種條件,並參考孩子與父母的互動情況、社福機構的訪視報告及其他各方面因素而做判斷,若雙方都不適合,也是有判給第三方的可能。
經濟能力只是判斷監護權歸屬考量之一,父母的年齡、品行、職業及教養方式,也都是影響監護權歸屬的重要考量,而且沒有監護權的一方,通常也要共同負擔撫養費,不過最起碼還是要有足以餵飽孩子的能力。
不是,離婚時也可以透過協議,或經由法官裁判而使兩方都享有「共同監護權」,意即雙方都有共同照顧或輪流照顧的權利,也是所謂的「合作式父母」。
沒有監護權的一方,仍然有陪伴孩子的權利,這是受到「民法」及「兒童福利公約」保障的,俗稱「探視權」,父母能以協議的方式自行溝通決定,但若無法達成協議,或協議內容妨害了孩子的利益,法院是有權強勢執行的。
若獲得監護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的義務,或做出不利於未成年子女的事情,沒有監護權的一方、未成年子女本身、主管機關、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皆可向法院提告,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的歸屬。
要,即使沒有監護權,但依照「親權」父母雙方都需要負擔孩子20歲之前的撫養費用,所以沒有監護權的一方若拒絕負擔,有監護權的一方是能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,向法院請求另一方給付撫養費。
即使不支付扶養費,也不會直接影響父母探視孩子的權利,但如果對方惡意不給付扶養費,且又能透過其他事證來證明對方的探視會嚴重妨害子女的利益,仍可以請求法院改定探視的方式。
離婚有時只是彼此不適合,並不代表有一方肯定不適任父或母,為了讓孩子能健全的發展,還是有許多協議方式,所以在這種時候也可以尋求專業法律諮詢,來找到更好的監護方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