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
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
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當遇到對方不肯簽字,而這段婚姻也不構成民法1052條規明定的離婚條件時,找再厲害的律師來,法條內容也不會變。但藉由離婚設計的服務,可以協助您掌握判決離婚的要件,或是讓對方自願放棄婚姻,重獲自由。
離婚最怕碰到對方獅子大開口,或是用小孩報復你,在金錢與孩子的壓力下,只能委屈將就,但若藉由我們的協助,先為您建立最佳監護人的條件,增加自己能被判定監護人的優勢,並找出對方的弱點或過失,讓您能透過法律訴請離婚,就能避免婚姻惡鬥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