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少人在離婚時遲遲無法決定由誰來擔任監護人,有些人最後進入法律訴訟程序,有些人則選擇妥協,但其實監護權並非只能有一人享有,離婚後還是可以以共同監護的方式照護孩子。
共同監護是離婚的雙方皆有對孩子的監護權,未成年子女通常跟其中一方同住,但也有輪流同住、或離婚後維持同居生活的例子。
以子女只跟父或母主要照顧人同住來說,通常同住的一方比較有實務上的照顧權,能決定子女平時生活的事情。而較重大的事項則必須雙方同意才可以,比如遷戶籍、轉學…等。
共同監護一般都是協議離婚時雙方約定好的,較少的情況是由法院判定的。
由於子女的重大決定須兩方同意,比較不會發生監護人要帶孩子出國留學、遷移戶籍…等狀況,比較能保障非主要照顧者探視的困難。
主要照顧的一方若要替未成年子女做任何重大決定都會相對較麻煩,比如開銀行帳號就有可能需要經過另一方監護人的同意。
共同監護通常是在兩種情況下比較會出現,一種是夫妻間較和平或理性,能夠在離婚的狀態下彼此共同照顧孩子。另一種則是在爭取監護權處於劣勢時,積極爭取的一個妥協方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