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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櫃又出軌,能告【通姦罪】嗎?

04 23 2020
| 法律知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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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我們先來了解通姦罪的條文內容:

「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亦同。 」

其中關鍵的兩點就是配偶與通姦的定義,雖然因立法者並沒有使用「配偶」來稱呼同性婚姻的雙方當事人,會因罪刑法定原則無法直接適用,但在748施行法第24條第2項的相關規定下,由於748施行法跟其他法規沒有規定同婚當事人通姦的條文, 所以就是可以適用。

接著我們將狀況簡化為四大類:

1.異性婚姻外遇,外遇兩方為異性:相對其他狀況,這部分相對好理解許多,只要掌握配偶與異性”通姦”的證據充足,且出軌對象知道配偶已婚,就能提告。
2.異性婚姻外遇,外遇兩方為同性:因為發生性關係的對象是同性,而通姦罪處罰的行為,多半都被侷限在性器「接合」,也就是即便是兩個相同的生殖器官觸碰,也無法形成「接合」,更別說以口或肛門接觸,所以是很難成立的。
3.同性婚姻外遇,外遇兩方為異性:同第1項提到,只要證據足以證明配偶與外遇對象通姦,也就是「性器接合」的事實,且出軌對象知道配偶已婚,就也能提告。
4.同性婚姻外遇,外遇兩方為同性:雖然同性配偶因748施行法內的條文,適用於通姦罪,但因為配偶與發生性關係的對象是同性別,所以跟第2項的原因一樣,無法形成「性器接合」,故難以成立。

所以從以上可以得到一個重點,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,無論是同性還是異性都適用,但如果外遇的對象是同性,就會因「性器接合」的侷限,而有起訴的難度,因此建議找專業律師協助,較有機會成功。

這樣如果另一半外遇的對象如果是同性,是不是就無法可管?

由於同性婚姻也受到民法<配偶權>的相關保障,加上侵害配偶權之行為,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, 只要登記結婚的雙方任一方,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,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,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,就能成立。
所以無論結婚對象或外遇對象是否同性,都不影響配偶權的相關保障,因此還是能以妨害配偶權請求賠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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